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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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吉子 女士 甘丽凝 女士 苏 凯先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