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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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崔吉子 女士             甘丽凝 女士                苏   凯先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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