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公司”或“香山
股份”
)拟向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购买宁波均胜
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不超过 17%的股份,其中,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均胜群英 10.88%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
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以募集配套资金购买均胜群英不超
过 6.12%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
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
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香山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于香
山股份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现金形式向均胜电子购买均胜群英 51%的股份,
上述重大资产购买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交割。本次交易的预案系经
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此,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购买、出售的行为。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购买、出
售与本次重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钱丽燕 童芳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