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
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向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山股份”)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不超过 17%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系基于各方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后确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与发展战略部署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并将优质资源聚焦
于公司战略和前瞻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与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向香山股份出售所持有均胜群英不超过 17%股权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朱 天 魏云珠 魏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