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
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拟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情
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本次拟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深圳振
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
议表决。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宁清华、王岩、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