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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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2-049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司”)董事会。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日(星期四)下午16: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2 年 12 月 1 日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9:15—15:00。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80,954,84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64,927,14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数 16,027,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528%;参加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表 共 计 1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379,801,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69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08,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07%。该
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79,801,8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69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08,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13%。该
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79,801,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697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08,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07%。该
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79,801,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697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08,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07%。该
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0,953,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59,83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 %。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0,953,3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59,93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0,953,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59,83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 %。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9,754,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684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60,73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44%。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0,953,3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9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59,93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或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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