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
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继续租赁宁波东力重
型机床有限公司厂房,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关联交
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 0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