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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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股份”)
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上证公函【2022】2678
号《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以
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与公司充分沟通,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
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一、请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模式,核实并披露媒体报道所述融资性贸易、
人均创收异常、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是否属实,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媒体报道所述公司融资性贸易、人均创收异常、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均不属
实;公司前期相关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二、上述媒体报道称,公司披露 2020 年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亿利洁能)下属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华盛)交易金
额为 3.73 亿元,亿利洁能年报显示对公司采购金额仅为 3.01 亿元,与公司披
露交易金额不相符。同时,公司与亿利洁能拥有共同的国企客户山东东岳飞达物
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飞达),且东岳飞达同时是公司客户、供应商,猜测
东岳飞达可能是公司融资性贸易中的资金提供方。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公
司与亿兆华盛、东岳飞达历年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内容、货
物交付、结算方式、交易金额、交易款项支付、期末往来款余额等,自查公司与
其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情形,以及公司其他业务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情形;
                                (2)
结合公司与亿兆华盛交易及收入确认情况,说明 2020 年公司披露交易金额与亿
利洁能披露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3)近两年一期公司与前十大客户及供
应商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交易金额、结算模
式、期末往来款余额情况等,以及是否存在供应商、客户为同一方或者关联方的
情形,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金额差异较大主要系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交易金额为合并口径,而亿利洁能仅披露
了北京涂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发生额所导致,上述交易数据不存在差异;
中客户、供应商为同一方或关联方的情形,公司与其不存在融资性贸易的情形。
  问题三、上述媒体报道称,公司 2019 年首发融资 5.33 亿元,2020 年定增
再次融资 24.16 亿元,截止 2022 年三季报末货币资金余额为 62.9 亿元,质疑
公司资金需求不大却不断募集资金。上述媒体报道还称,公司募投资金主要用于
相关项目系统研发,但公司研发投入极低。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公司货币
资金余额、存放地点及形式、利率水平、利息收入及其与资金规模的匹配性、货
币资金受限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
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2)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进展、募集资金存放、实际使用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募集资
金违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募投资金应投入研发费用未投入的情况。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披露相符,利息收入与公司资金规模体量规模相匹配。公司货币资金受限系和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相关,以向供应商支付采购商品货款,有真实的交易背
景。此外,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不存在
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
在募投资金应投入研发费用未投入的情况。
  问题四、上述媒体报道称,公司预付款由 2017 年的 2.84 亿元上涨至 33.34
亿元,预收款也与其预付款同步增长,2021 年预付款与预收款之比超过 2。请公
司核实并披露截止 2022 年三季度末,公司前十名预付款项、预收款项或合同负
债对象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双方交易背景、交易内容、最近两年一期交易金
额、期末预付应收款项余额,支付前述预付款或收取有关款项的原因,以及有关
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支付相关预付款或收取有关款项系日常经营往来中的正常交易行为,有
关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五、上述媒体报道称,2021 年公司员工人均创收能力远胜于其他相关
互联网企业,达 3653 万元/人,子公司宁波粮和油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均创
收 6.25 亿元,员工人数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不相匹配。请公司核实并披露截至
公司的对比情况,公司员工人数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性及商业合理性。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人均创收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公司员工人数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相匹配,
具有商业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玉华、刘松博、马江涛、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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