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神州高铁 公告编号:2022061
债券代码:149322 债券简称:20高铁02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支付 2021 年 12 月 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期间
的利息 4.30 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凡在 2022 年 12 月 7 日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22 年 12
月 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发
行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8 日
二期)
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神州高铁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第二期)。
日。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3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4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 34.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3.00 元。
三、本期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12 月 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公司将会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
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
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
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期债券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20 高铁 02”的专业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常务
会议,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登记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6 层 1606
法定代表人:王志全
联系人:李晓棠
联系电话:010-56500505
传真:010-56500566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28 层 A02 单元
联系人:李姗、姜运晟、杨孝萌、陆梦、许英翔
联系电话:010-83321283
传真:010-83321155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传真:021-2315350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部门:登记存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