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解除限售、变更、终止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
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证券法》、
《管
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卢晓军、李航、韩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