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
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
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参与发
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及参与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有利于拓宽融
资渠道,提高资产流动性,优化负债结构,是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
益补充,对公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回款良好、整体
风险较低,公司实际承担差额补足的可能性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