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元科技: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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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8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涟源德盛四季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四季”)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因素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
                                (以下简称“股份
认购协议(修订稿)”),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 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成立后将取代公司与德盛四季于 2022 年 11 月
认购》之效力,公司与德盛四季将按照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的约定继续履行。
  ?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尚存在不确定性,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最终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德盛
四季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公司与德盛四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决定对股份认购
协议进行修订,股份认购协议(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方
  发行人: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涟源德盛四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认购股票的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209,185,200 股的 30%,拟募集资金总额
为 560,407,150.80 元。认购人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如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数量也
做相应的调整。在前述范围内,在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董事会将
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8.9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
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调整公式
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要求,与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三)认购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票,并同意在本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本次认购的认购价款以现金
方式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在
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再将款项划入发行人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储蓄账户。
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新增股份登记至认购人名下的手续。同
时,发行人应尽快办理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限售期
  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
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
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
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在截至本次发行结束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六)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的;
手续及文件;
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和使用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
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向认购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七)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会,并将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核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格向认购人发行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票的登
记托管手续;
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股票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
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八)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
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
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
款及本次发行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九)违约责任
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或(ii)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生效,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
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
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政法规。
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权利或义务。
  (十二)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后生效: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8 个月内仍未满足上述生效条件,则本协议自始无
效,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成立后将取代发行人与认购人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签署的《关于碳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效力,甲
乙双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继续履行。
     (十三)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之协议的生效条件条款外,本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前置条
件。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能否审议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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