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茂股份: 国茂股份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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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15       证券简称:国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鉴于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7 人(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3 人以及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 4 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前述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82,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
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7 人(其中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 3 人以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4 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 7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合计 282,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接
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7人(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取消该7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82,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7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B884091426),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
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公司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完
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62,525,360 股变更为 662,242,560 股。公司
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8,549,450        -282,800     8,266,650
 无限售条件股份        653,975,910               0   653,975,910
    总计          662,525,360        -282,800   662,242,56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
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
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
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
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
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
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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