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
项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或安排。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向 278 名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1,998 万份,行权价格为 8.40 元/股。
三、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事项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金丰锂业提供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担保预计是为了满足
其业务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发展且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金丰锂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