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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2)嘉字第 1129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硕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
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布置会场,召开了本
次股东大会,受疫情影响,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为 110,843,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 0.192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
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238,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509%;反对 1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5,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张海燕女士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张海燕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238,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509%;反对 1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5,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王 硕 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