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结项并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
判断,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结项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项目变更是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主动做出的调整
措施,有利于公司生产链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首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首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
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