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防城
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渔业资源补
偿实施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关于与广西八桂工程监
理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渔业资
源补偿实施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对公司下
属全资子公司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与广西八桂工程监
理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防城
港东湾 403#-407#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人工鱼礁)合同
协议书》、《防城港云约江南作业区 1 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
实施(增殖放流)合同协议书》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
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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