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以下简称
本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将资源和精力集中投入功率
半导体主业,聚焦主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我们提请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表决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三、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