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审
计、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评估机构在审计评
估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等原则。
评估机构运用了恰当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
取值合理,评估价值公允,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本次交易定
价系在基于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基础上,由交易各
方充分协商确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因本次交易对方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
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
决。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将资源和精力集中
投入功率半导体主业,聚焦主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