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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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2-082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一、会议召开情况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
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王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下同)的调
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39.39 元/股调整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本次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 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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