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
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华润三九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
次拟以现金的方式向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标的公
司”)的控股股东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医药”)和华立医药
的一致行动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昆
药集团2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结果如下: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
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
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重组管理
办法》认定的重大资产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
产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的行为,无需累计计算相应数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权生 董念东 张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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