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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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
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
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
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
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条规定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
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
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
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
关财务资料。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
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
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一)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
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的;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相应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若
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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