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众信转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众信转债”已触发赎回条件,结合当前市场及实
际情况,同意公司行使“众信转债”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众
信转债”全部赎回。本次对“众信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众信旅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
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行使提前赎回权,有利于公司降低债务额度、减少利息支出,并有利于
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 元)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众信转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顺 黄海军
黄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