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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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2-075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中润资源”)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
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一)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2021】133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内容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会对中润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
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润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先后向
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
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翊芃)借款 4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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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2016 年 5 月 23 日,中润资源与崔某再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
偿上述债务。2016 年 10 月 19 日,崔某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
函》,同意将上述 22,000 万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2017 年 7 月 14 日,中润资源向崔某偿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尚未
清偿的本金余额为 14,000 万元。2017 年 8 月 25 日,崔某第二次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
议中有关条款再次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剩余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
偿上述债务。之后,刘某庆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未记载
出具时间),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
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偿上述债务。直到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润资源才向疏某倩清偿上述债务。
偿还 5,000 万元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后的 1 个月。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实际偿还 2,500
万元的债务,资金到账日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函》,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 2017 年 5 月 31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2017 年 12 月 19 日,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关于向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还款的补充协议》,约定中润资源最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利息 490.68 万元,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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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对应的利息。
资源偿还 2,500 万元的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日(5 月 12 日)后的 12 个月。截止债务到期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2017 年 10 月 16 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
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
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偿上述债务。直到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中润资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偿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有中润资源董事会相关会议材料及决议公告、借款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财务凭
证、银行单据、债权人《催告函》《通知函》、中润资源 2016 年和 2017 年定期报告、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我会认为: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
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 40,0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述借款中
有 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
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
未能偿还这 4 个债权人合计 30,000 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
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 30,000 万元借款本金占 2016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32%。
  根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
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润资源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
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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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资源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石鹏、
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二)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杜绝此类
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公司也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规范
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
露重大信息。
  (二)纪律处分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处分决定内容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披露 2017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16,000 万元至-21,000 万元。但公司 2018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2017 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和 2018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 2017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补充公告》显
示,修正后公司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000 万元至-46,000 万元。公
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3.3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现任副董事长李明吉,董事兼总经
理李振川,时任代财务总监李晓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① 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② 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现任副董事长李明吉,董事兼总经理李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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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代财务总监李晓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整改情况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立即组织管理层及财务部相关人员认真研究交易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
思,进一步学习研究会计准则,补充完善财务制度,提升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杜绝此类事项发
生。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处分决定内容
  ① 未披露交易重要进展
订意向合作书,约定中润资源与李晓明设立共管账户,中润资源向该共管账户存入 8,000 万美元
诚意金,中润资源、盛杰投资有权随时检查共管账户资金情况。2015 年 6 月,中润资源与盛杰投
资委派的账户监管人李莆生签署《委托监管协议》,委托李莆生对账户内资金进行监管。2017 年
司 2019 年、2020 年连续亏损、连续 5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中润资源披露称诚意金
在共管账户下失控的原因是变更共管账户的监管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委托李莆生作为其共管账
户监管人为交易事项的重要进展,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进展。
  ② 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款合同的议案,拟向伊罗河公司提供借款 3 亿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方为伊罗河公司,并不包括
其指定的第三方。借款合同签署后,根据伊罗河公司要求,中润资源 2015 年至 2016 年累计向佩
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佩思国际”)提供借款 2.37 亿元,分别占中润资源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③ 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本金金额占中润资源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9.16%。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部分到期债务及展期到期债务涉及的 30,000 万元借款本金
及利息未清偿,借款本金占中润资源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中润资源未及时披露重大
债务逾期事项,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④ 关联交易违规
合同》,约定中润资源拟转让其持有的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投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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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转让对价合计 4.9 亿元。中润资源公告称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经中国证监会山东局核查,中润资源转让盛基投资 100%股权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给齐
鲁置业的行为由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峰文安排,齐鲁置业作为中间过桥方配合,最终真实
受让方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江源”)。2012 年,中润资源、昆仑江源同受
郑峰文控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发生后,齐鲁置业未全额支付交易对价,中润资源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2.29 亿元,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部分款项,2019 年末至今尚有 0.64 亿元未
收回。上述交易未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且关联董事与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
  ⑤ 大股东未披露差额补足事项
盛盛远”)与原第二大股东郑强签署承诺函,冉盛盛远为保证中润资源控制权建议郑强减持全部
股份,郑强同意减持股份,但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到 12.5 元/股, 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
引进战略投资人承接郑强持有的 7.09%中润资源股份,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到 12.5 元/股,则由
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冉盛盛远与郑强未及时告知中润资源对上述差额补足事项予以披露。
  中润资源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1 条、第 10.2.2 条和第 10.2.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第 7.4.4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明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总经理李振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至第二项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第一项和
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石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第二项和
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峰文向公司和董事会隐瞒该交
易的真实情况,未在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
控制人郭昌玮、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强未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4.1.2 条、第 4.1.7 条的规定,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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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① 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② 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峰文,时任董事长李明吉,时任总
经理李振川,时任财务总监石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③ 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强、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郭昌玮、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公司立即组织相
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引以为戒,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上述处分决定书所
列违规行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 号),以及山
东证监局《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吉、石鹏、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2018]83 号)、《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郑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2]7 号)所列事项部分相同,整改措施请参见相关整改情况说明。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警示函
局”) 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吉、石鹏、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
施的决定》([2018]83 号)。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的相
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警示函内容
  ①2017 年度业绩预告未考虑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资产减值事项
穆沁旗勒马戈山银铅锌矿采矿权计提减值 7951.48 万元。经检查,2017 年年底内蒙汇银采矿权已
出现资产减值迹象,但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发布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该资产减值事项,
导致 2018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业绩预告不准确。
  ②未及时披露大额债务逾期事项
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实际到账日后 60 日,资金实际到账日为 5 月 13 日。经查,截至借款约定到期
日即 2016 年 7 月 11 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上述债务,直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才
收到崔炜关于将上述借款延期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书面通知函。随后,截至延期约定到期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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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③未及时披露大额债权到期未收回事项
权收购相关事项,并同意将 8000 万美元诚意金全额退还公司。根据李晓明出具的《承诺确认函》,
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 120 日内,李晓明保证将公司存入共管账户的 8000 万美元诚意金全额退
还公司。但截至约定退还到期日即 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仍未收回上述债权。该到期未收回债
权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
务。
  ④大额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时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⑤大额应收款坏帐准备计提不规范
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置业)和李晓明的三项单项金额重大且已严重违约的应收款项,公司未按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定并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应收款项进行单独
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同时也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明确区分和披露,而
是直接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特别是对于齐鲁置业的应收款项,公司已启动司法程序,查
封了债务人控制的部分土地及房产等相关资产,预计未来很可能会有现金流入,但公司仍按账龄
组合方法对该项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⑥未按规定核算个别应付款项
署协议,双方约定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需向淄博荣盛置业有
限公司支付款项 3179.28 万元,如逾期付款将视为违约。经查,截止 2017 年底,山东中润集团淄
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淄博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对此,公司在 2017 年年报
中,未按规定对上述需承担的违约金事项进行财务核算,导致 2017 年度利润总额多计约 217 万
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关责任
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长李明吉、财务总监石鹏、董
事会秘书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中所提到的问题,公司及时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8-
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
  就债务逾期事项,公司在后续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中予以了披露,并采取各种手段筹措资金,
与债权方协商沟通以保证逾期债务正常化。2018 年,公司偿还了 1,700 余万的借款本息,并与西
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签署了新的借款展期
协议。
  就应收李晓明 8,000 万美元诚意金事宜,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 年 7 月,公司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并采取了限高令。因李晓明在香港申请破产,2020
年 4 月公司向香港破产署申报债权,完成债权登记手续,并委托了香港当地的律师代理参与李晓
明破产案件的相关工作。根据破产受托人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的《进度报告》,相关债权人对李
晓明债权申报的金额巨大,折算港币合计 20,929,077,023.24 元,公司申报的债权仅占总债权的
以及案涉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维尔京群岛、中国内地法律环境不同等诸多不利因素和不确
定性,李晓明破产案件结案时间难以预计,公司申报的债权面临绝大部分不能收回的风险,2020
年度公司对应收李晓明债权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截止目前,李晓明破产案仍在进行中。
  截至 2017 年年报披露日,公司已收回佩思国际的欠款 26,000 万元,后因佩思国际未在规定
时间内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
款本金及相应的借款利息。2019 年 7 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8)鲁 01
民初 2532 号),裁决佩思国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707 万元相应借款利息。2021 年 3 月公司
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冻结了佩思国际两个公司股权。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
过程中,可执行财产较少,该项债权面临绝大部分不能收回的风险,2020 年度公司对应收佩思国
际债权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对于应收齐鲁置业的债权,已申请冻结了齐鲁置业旗下资产;通过法院拍卖盛基投资房产,
强制收回出让盛基投资股权及债权转让款共计 42,585 万元。2019 年 2 月,盛基投资申请破产重
整,2019 年 5 月,公司申报债权。截止目前,盛基投资破产案仍在进行中。
  对于应收安盛资产的债权,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商业物业
抵顶转让价款协议书的议案》,根据抵顶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万元的房产将抵偿给上市公司。2019 年 1 月,公司与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安盛资产三方确定
以中润置业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济南兴瑞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商业”),将抵债
房产注入新公司,将新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润资源的方式完成对抵债房产的过户。2019 年 1 月
合作意向,双方同意将应支付的 3179.28 万元款项用于购买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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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物业。2018 年 7 月正式签署协议,将应支付的 3179.28 万元款项用于购买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
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物业。计提违约金的事项及影响已经消除。
  除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措施外,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加大与相关债务人的联系与沟通,加
大催收力度,督促其尽快解决欠款问题。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4 号)。具体情况如下:
  (1)警示函内容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18 年 6 月 20 日,你公司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
保函》,约定对于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因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3500 万元而尚未还款的
义务,由你公司提供担保。对于该担保事项,你公司未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履行规范的用印程
序,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才披露该
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
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经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文件
产生的原因为公司公章被盗用,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强化印章管
理,严格做到公司印章指定专人保管、双人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切实严控印章管理,防控
用印风险。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建设”)因 3500 万元借款未偿还纠纷将公司起诉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0)鲁 01 民初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 862
号】,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初 1218 号民事判决, 中润资源对于苏
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 2,050 万元及利息承担 40%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不服二审判决,
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21)
鲁民申 12962 号】,驳回中润资源的再审申请。 2022 年 9 月公司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省人民检
察院尚在审查中。
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 号)。具体情况如下:
  (1)警示函内容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郑峰文:
                        - 10 -
同》,约定中润资源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投资)100%
股权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股权转让对价 39,133.15 万元,债权转让对价 9,893.08 万元,
对价合计 49,026.23 万元。2012 年 8 月 7 日,中润资源发布《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关于出让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债权的公告》披露该交易,称该交易不构
成关联交易。经查,中润资源转让盛基投资 100%股权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给齐鲁置业的行
为由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峰文安排,齐鲁置业作为中间过桥方配合,最终真实受让方为昆
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江源)。2012 年,中润资源、昆仑江源同受郑峰文控制,昆
仑江源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上市公
司关联法人。中润资源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交易金额占当时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30.61%。中润资源 2012 年 8 月 7 日披露称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违反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郑峰文,向中润资源和董事会隐瞒该
交易的真实情况,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主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公司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 年 8 月 23 日,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交易核查,
规范交易行为,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监管函
示如下:
 序
       日期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号
                          - 11 -
                                债务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未及时
                                清偿债务,《借款合同》履行情况已发生重大变更。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借款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更的
                                情况和原因;未在《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
                                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已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未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解除
      月6日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资产购买协议》后,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价款,但
                                由于税务处理及相关技术原因,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未及时完成,公司未及时披露解除协议履行
                                变更的相关情况和原因;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存在不准
                                确的情形。
                                公司披露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吉、石鹏、 贺明采取出具警示
      月 10 日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到期未收回债权未按规定及
                                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月 20 日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对于
      月5日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的用印程序,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斐济瓦图科拉金矿公司还款
      月 29 日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室,亦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则,持续关注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后续公司继续加强了相关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监管新政
策、新法规方面的学习及时性,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不断提升业务操作能力。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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