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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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
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①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a.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c.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
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并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
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②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为: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
网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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