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债券代码:128023 债券简称:亚太转债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券(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8.00 元(含税)。
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发行
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债券发行公告”)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
定,在“亚太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 1 次,现将“亚太转债”2021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亚太转债”的基本情况
月3日
日
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行首日(即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
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新世
纪债评[2017]010279)、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亚太转债跟踪评
级报告》
(新世纪跟踪[2018] 100306 号)、
《2017 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新世纪跟踪[2019] 100318 号)、
《2017 年浙江亚太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新世纪跟踪[2020] 100259 号)、
《2017 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新世纪跟
踪[2021] 100330 号)及《2017 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
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22] 100363 号)
,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公开发行的“亚太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相关规定,本期为“亚太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1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票面利率为 1.8%,每 10 张“亚太转债”(10 张面值总额
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8.00 元(含税)。对于持有“亚太转债”的个人
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元;对于持有“亚太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实际每 10 张派发
利息人民币:18.00 元(即免征所得税);对于持有“亚太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
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
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
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12 月 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亚太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
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
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1399 号
联系人:邱蓉、姚琼媛
联系电话:0571-82765229、0571-82761316
传真号码:0571-82761666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