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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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前述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二章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和股东提案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 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 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 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 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 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
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
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案、相关背景
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
判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
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当日不
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
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与召集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和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代理人出席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经审核符合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
后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但大会不保证提供文件及席位。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的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
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要
求发言的股东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天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大会开会前要求发言的,
应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
经主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发言前宣布。股东违反
前述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大会股东发言可以限制时间,但
不得限制人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其
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的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
时应回避,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采用现场投票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该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前述情况。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
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退场者,应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股东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记录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闹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
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
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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