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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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804 号
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王淳莹律师参加滨江集团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滨江集团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滨江集团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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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上述议案 1、2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庆春东
路 36 号六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年 9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34,223,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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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2,052,3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97%。
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45,246,1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4465%;
反对 11,939,3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5535%;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0,113,0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3.0606%;反对 11,939,3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6.939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145,246,1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4465%;
反对 11,939,3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5535%;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0,113,0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3.0606%;反对 11,939,3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6.9394%;弃权 0 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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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王淳莹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