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药玻”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山东药玻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 68,646,366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人 民 币 27.1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42,320,310.66 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2)第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情况
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以及 2022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
级耐水药用玻璃瓶项目
年产 5.6 亿只预灌封注射器扩产改
造项目
合计 213,000.00 186,649.47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或自有资
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为了把握市场机遇,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公司先期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截
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 358,395,090.56 元,具体
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拟置换募集资金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
璃瓶项目
年产 5.6 亿只预灌封注
射器扩产改造项目
合计 2,130,000,000.00 357,791,316.98 357,791,316.98
换金额 603,773.58 元。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358,395,090.56 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和已支付的自筹
资金。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时,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358,395,090.56 元置换
公司预先已投入和已支付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符合公
司实际发展需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
资金 358,395,090.56 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结论
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
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11185 号),认为山东药玻管理层编制的《山东
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山
东药玻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鉴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李建、陈淑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