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2 年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
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
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
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年 11 月 23 日。
为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行政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行政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李建林先生主持。现场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18,240,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0.214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977,9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94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977,9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940%。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因受近期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部分董事通过视频
方式参会,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此次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
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天和永磁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240,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的 99.7667%;反对 9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的 0.2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977,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
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页无正文,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鸿成:
许明君: 黄辽希: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