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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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的成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核查。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公
司监事。
 第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
董事或总裁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六)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业的所
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九)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大会或推荐单位可按公司章程、本制
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十)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
权。
     第十五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
换。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一)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监事会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
情况,并予以披露。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行使监事会职权向会议作出有关公司
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 二 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和5
日以前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议议
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
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
会采纳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裁、全体董事或部分董
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
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
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
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
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
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监事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自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制订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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