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
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企
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 页无正文 ,为 《杭 州福斯特 应 用材料 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 十 四次会 议相 关议 案 的独 立 意 见》之 签署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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