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 EPC 开发项目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格尔木公司委托关联方泰利创富公司对其一期年产
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
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
(此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 力
年 月 日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益新
年 月 日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泽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