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经审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
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
作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鹏盛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罗绍德:
雷群安:
钟刚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