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2-062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与被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义马支行”)
、被
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
)、第三人义马
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因煤代油专用资金
发生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
)
立案审理。国华能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国华能源公司与建行
义马支行、建银投资以及义煤集团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
效;2.判令义煤集团偿还国华能源贷款本金 29,563.59 万元、利息
万元;3.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决:1.原告国华能源与被告建行义马支行、建银投资、第三人义煤集
团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2.驳回原告国华能源的其他诉讼请
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国华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
本案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
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院关于证据交换的传票,并于 11 月 25 日参加网
上庭前会议。
二、 申请追加当事人情况
(一)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各方情况
申请人: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奇
被申请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春星
(二)申请人请求追加当事人情况
申请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义煤集团、建行义马支行、建银投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一案,现由河南省高院重审。
申请人认为义煤集团于2008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了资
产重组,于2011年通过借壳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
称:欣网视讯,股票代码:600403,以下简称“欣网视讯”)实现了
上市,义煤集团以其名下11个矿井资产注入欣网视讯,成为该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随后欣网视讯更名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义煤
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后注入大有能源的矿井包括本案中使用煤代油基
建贷款建设的新安矿井。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
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
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
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大有能源应在接
收的资产价值范围内对本案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一审重审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
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一审重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公
司将高度重视案件诉讼情况,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同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