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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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
荐机构”)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对协鑫集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 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 票 773,230,764 股, 发 行价 格为 每股 人民 币 3.25 元 ,募 集资 金 总额 为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
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显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余额为 8,128.03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
额),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 35,593.16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 35,000.00 万元,合计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 78,033.39 万元(不含存
款利息和扣除的手续费等)。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暂无财务数据。
     三、本次增资的方案
  芜湖协鑫原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合肥协鑫向芜湖协鑫增资人民币
部募集资金(包含本金 23,161.79 万元及利息部分)增资,不足部分由合肥协鑫
以其自有资金补足,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协鑫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30,000 万
元。
     四、本次增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
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
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增资款将存放于芜湖协鑫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
及芜湖协鑫、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芜湖协鑫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增资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
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海涛         徐亚芬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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