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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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1条   为规范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4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5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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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
        求意见(如相关事项与公司员工直接相关的)。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被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7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指定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8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
        送达、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0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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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 事由及议题;
        (3)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1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
        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
        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
        为弃权。
第12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有效日期;
        (5)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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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14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15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16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17条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以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的方式除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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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18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19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
        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20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21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22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23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24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25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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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26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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