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节目编委会工作细则(2022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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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生产的节目导向正确和节目质量,增强公司节目竞争力,降
      低公司节目生产和播出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节目编
      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生产节目的导向和质量进行把关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3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须为行业资深专家,董事会
      节目编委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4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5条   节目编委会下搭建“总编辑宣传管理体系”,下设总编辑和副总编
      辑,全面负责公司宣传导向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日常生产及
      销售节目内容的审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6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生产的所有节目进行节目导向和节目质量的终审把关;
      (2) 对公司所有在生产栏目的整体导向、质量,及其他能提高栏目节
        目竞争力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3) 对公司重大项目和节目,参与前期策划,并给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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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公司节目上档、下档,或在生产节目的改版等重大变动的决策
        给出指导和建议;
       (5) 定期对公司在生产节目布局的调整,给出建议和意见;
       (6) 和节目生产过程中和节目导向、质量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7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节目编委会的重要建议和方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节目编委会,日常终审意
       见直接交由生产部门,要求生产部门必须根据意见修改后,节目方能
       播出。
第8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履行职责时,节目生产部门必须重视,公司其他相
       关部门也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9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节目编委会委员提议或公司生产部门申请召
       开。董事会节目编委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包含通知发出之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0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公
       司节目生产的重大改版和变动,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关
       于公司节目生产的重要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节目编委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则董事会节目编委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2条   董事会节目编审委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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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13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15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16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17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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