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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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1条   为规范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3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印章。
第4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5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
      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
      员以及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   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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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8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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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0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事由及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1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2条   董事会会议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
       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
       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13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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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4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有效日期;
       (5)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
       由拒绝签署。
第15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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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16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
       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
       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
       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至董事会,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
       会会议决议。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
       为弃权。
第17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18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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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19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20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21条   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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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为准。
第22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4) 其他可能会影响董事表决独立性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23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就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24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
       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
       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
       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
       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
       任做出具体规定。
第25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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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26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27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28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除外)。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董事(代理人)姓名;
       (3) 会议议程;
       (4) 董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第29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
       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30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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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31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32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33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34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35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36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37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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