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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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浙江联盛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3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109.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 7,405.93(不含税)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72,703.0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收款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焦化工”)分别签订
了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
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北焦化工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
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流程与供应
商签订募投项目采购相关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二)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制汇款申请单并注明付
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汇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三)财务部应逐笔登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根据日常登
记台账,按月编制已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明细汇总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有关流程审
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经审批、备案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置
换申请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监管银行按监管协议约
定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
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焦化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该事项不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董事会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焦化
工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
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焦化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焦化工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
付募集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焦化工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募集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 募集资金流
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焦化工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集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
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 的实施造成
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聂 敏                  张 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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