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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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2)-04-733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
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议;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所网站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丽景北街 1 号四楼会议室举行,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网络等方式参会,现场会议
由董事、总裁刘元管先生主持。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
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律顾问。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清
点表决情况并监票。
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
算依据。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