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首席合规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处罚;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
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要求。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
首席合规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