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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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公告:2022-077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7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下简称“烟台市国资委”)《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烟国资〔2022〕65 号),烟台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自 2022 年 1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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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9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
  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由 367 人调整为 348 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
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
为 1,889 万股 A 股普通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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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调
整。
     六、法律意见书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
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截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泰和新
材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和新材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临时公告:2022-077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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