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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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2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
                 -1-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
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
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
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
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
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
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2-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写或审核,其中定期
报告的草案应由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
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
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需事先获得董事长或监事会主
席同意。
  第十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
               -3-
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
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
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
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
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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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红箭证券字〔2021〕140 号)
确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投资者接待工作第一
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事
务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
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
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
中,应婉言谢绝回答对方有关未披露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
合同等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和特定对象的工作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
  公司人员在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
者暗示等方式向投资者和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
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和特定对象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
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
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在投资者接待和特定对象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资者和特定对象的接待和管理工
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
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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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
发布公告、现场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
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
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本制度中简称“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
董事会秘书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
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
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运作指
引》的有关规定。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
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
界限;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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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
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
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拒绝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
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
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
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
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附件 1)。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应当对来访的特定对象人员进
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 2)。
  证券事务部应要求特定对象提前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
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
调组织接待工作。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
下共同完成。来访者需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须签署
承诺书(详见附件 3)
          。
              -8-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所在公司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
书,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
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
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
义签署。
  第二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
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
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
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
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
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
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
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
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9-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
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
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
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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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
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
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
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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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
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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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证券
事务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
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
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
对其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 13 -
  第四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
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 14 -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
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
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
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监督部与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15 -
  第四十六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
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
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投资者纠纷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纠纷和投诉工作
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者纠纷和投资者投诉的日常工作由公司证券
               - 16 -
事务部负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投资者纠纷和投资者投诉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处理中国证监会转办的投资者投诉工作;
  (三)负责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向
投诉主体进行回复。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
作台账,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
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
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收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
核实相关内容,如实进行登记,并积极妥善解决投资者的合理诉
求。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直接处
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公司证券事务部协调应协
调公司其他部门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事项,应
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投资者提出
不合理的诉求或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诉求,公司证券事务部要认
真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
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
              - 17 -
管理制度的,应该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
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
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
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8 -
附件:1.预约须知
     预约登记单
             - 19 -
附件 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
  电话:0377-83880276
  电子信箱:zqswb@zhongnnan.net
  传真:0377-83882888
有限公司院内
  邮编:473000
     二、预约登记流程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和《承诺书》填写后电子
邮件或传真发给证券事务部,《承诺书》的原件在调研时带给公
司。
                      - 20 -
附件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
            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所属单位
                 人员名单
 单位    姓名   职务   电话        从业资格证号   邮箱
日程安排
             调研或采访主题
其他要求
填制人
联系方式
以下由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 21 -
填制人:       填制日期:        拟安排时间: 月 日
                        批准人:
拟安排接待人员:
                        批准日期:
通知人:       通知日期:        文件存档编号:
内,原则上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个工作日报告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
备工作;
在调研时出具身份证并提交承诺书原件。
               - 22 -
附件3
              承诺书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
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
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
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 23 -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
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 24 -
附件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     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定本制度。                    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
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
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确定。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                   第六条 ……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
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
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媒体采访;……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
                         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
  新增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        删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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