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公司与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
的顺利实施,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行
为。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沈永宝 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