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证券之星 2022-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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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
序号                相关承诺                页码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函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440.4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以下承诺: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王友利直接持有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设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人自愿作以下承诺: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王友利: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黄伟红直接持有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设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企管部人力资源总监。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愿作以下承诺: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黄伟红: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程为娜通过台州市黄岩丰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浙
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市场营运中心总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愿作以下承诺: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程为娜: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任金春通过台州市黄岩丰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浙
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愿作以下承诺: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任金春: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徐珂通过台州市黄岩丰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浙江
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技术研发中心总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愿作以下承诺: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徐珂: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于玲娟通过台州市黄岩丰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浙
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董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愿作以下承诺: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于玲娟: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周瑜通过台州市黄岩丰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浙江
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制造二部粉末冶金事业部生产经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
愿作以下承诺:
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周瑜: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王兵通过台州市黄岩丰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浙江
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职工
监事、制造一部生产总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愿作以下承诺:
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王兵: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周慧玲通过台州市黄岩丰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浙
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同时本人担任公司监
事、生产营运中心总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自愿作以下承诺:
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应遵守该承诺。
行价;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周慧玲: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台州市黄岩丰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自愿作以下承诺:
  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企
业不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企业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在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台州市黄岩丰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骆奇峰):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自愿作以下承诺:
  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公
司不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公司自身需要,本公司存在适当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在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台州国禹君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自愿作以下承诺:
  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企
业不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企业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在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台州国禹君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嘉兴君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愿作以下承诺:
  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企
业不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企业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在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嘉兴君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君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王友利、黄伟红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作以下承诺:
  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不减
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可能。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人在减持时将提前五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王友利:
黄伟红: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诚誉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浙江
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作以下承诺:
  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企
业不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企业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在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诚誉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永诚盈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内容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
回购股票具体方案,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公司董事承诺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
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
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③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4)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
股净资产的,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股票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一
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0%的,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股票,而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
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由公司予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内
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税后
金额的 50%,但不高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计划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的,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1)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
以公告。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施
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完
成,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
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薪酬税后金额的 20%,且不高于其上一会
计年度自公司获得薪酬税后金额的 5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
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计划期间,若公司
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5)公司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触发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
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实施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次日启动回购股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
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
持公告作出之次日启动增持股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
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
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 1、第 2 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
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资产;
任主体继续增持发行人股票将导致其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
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
约方式增持股票情形的。
(五)约束措施
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
责任。
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
相应承诺要求。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承诺之签署页)
签署: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控股股东: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王友利:          黄伟红:         程为娜:
任金春:          于玲娟:         徐珂:
陈荣: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
承诺如下: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
回承诺之签署页)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签字: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
司/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发行的情形。
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
认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
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控股股东: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实际控制人:
王友利:
黄伟红: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情况相挂钩;
相挂钩(公司目前并无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此后如若适用,将按此承诺
履行);
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释并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公司的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签署:
王友利:        黄伟红:           程为娜:
任金春:        于玲娟:           徐珂:
张晓荣:        季建阳:           郭朝晖:
  陈荣: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
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具体措施包括: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
双重提升。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小模数齿轮、齿轮箱以及
相关精密机械件等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产品包括钢齿
轮、齿轮箱及零部件、精密机械件、粉末冶金制品以及气动工具等产品。公司产
品主要面向电动工具的中高端市场,已进入全球一流企业供应链体系,公司已与
博世集团、史丹利百得、牧田、创科实业等大型跨国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
关系。
 公司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针对上
述风险,公司将根据生产和库存需要采取灵活的采购策略并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
场,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
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
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
个环节。
 公司将尽快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本
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小模数精密齿轮及精密机械件扩产项目”、
                           “齿轮箱升级及改
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全部资金均投入公司主营业务,用于产品扩
产、相应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和补充生产经营必需的营运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严格进行管理,提高资金投入产出效率,争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更好的推动公司长远的业务发展。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相关条
款。同时,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
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的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
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执行有关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落实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
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签字:
                          年   月   日
                承 诺
  本公司/本人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宜
承诺如下:
及其子公司利益。
作出解释并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公司的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
控股股东:
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实际控制人:
王友利:
黄伟红: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基本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
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上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除外。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程序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
议。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署页)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签字: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非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
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公司将严格
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
承诺之签署页)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签字: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
等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
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
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公司/本
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控股股东: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实际控制人:
王友利:
黄伟红: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领取薪酬(若有)及股东
分红(若持有股份),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持有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
决定的,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签署:
王友利:        黄伟红:          程为娜:
任金春:        于玲娟:          徐珂:
张晓荣:        季建阳:          郭朝晖:
周瑜:         周慧玲:          王兵:
陈荣: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浙江
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
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
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
或决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王友利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
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
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
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王友利: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黄伟红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
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被司
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或决
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黄伟红: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台州国禹君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
行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
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企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
或决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台州国禹君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诚誉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积极采
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
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企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
或决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诚誉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永诚盈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嘉兴君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
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企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
或决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嘉兴君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君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台州市黄岩丰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
履行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企业非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本企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而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或决定的,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
或决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台州市黄岩丰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骆奇峰):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规范和减少与丰立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作如
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益。
何理由和方式占用丰立智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丰立智能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丰立智能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
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诺。
立智能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控股股东: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实际控制人:王友利:
       黄伟红: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现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或者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发行人将自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后 10 个交易日
内依法启动购回股票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以发
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相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
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发行人将自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或者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成发行人自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
部门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后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购回股票程序,购回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相关违法事实被有权
部门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因发行人上市后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购回
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中国证监
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实际控制人签字:
王友利:
黄伟红:
                           年   月    日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现就《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遗漏,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
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字:
王友利:        黄伟红:        程为娜:
任金春:        于玲娟:        徐珂:
张晓荣:        季建阳:        郭朝晖:
全体监事签字:
周瑜:         周慧玲:         王兵:
其他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陈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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