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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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记录及相关资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
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四)15:00 在湖南省
长沙市金星北路三段 393 号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多媒体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2732%。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140,1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3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
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61,732,92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9.95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60,592,8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6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4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3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须回避表
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9,06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59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
  表决情况:同意 199,300,8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32,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表决情况:同意 199,290,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822,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
  表决情况:同意 199,730,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50%;
反对 4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262,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就上述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少波
                                  见证律师:刘渊恺、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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