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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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公告:2022-07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24日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2年11月24日9:15-15: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847,986股,占公司有表
                                          决议公告:2022-074
决权股份总数的37.96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31,785,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3%.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程永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
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
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的股东0 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张雨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93,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5747%;反对1,237,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4242%;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5,0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96.0981%;反对1,237,2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3.8924%;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决议公告:2022-074
   同意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93,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5749%;反对1,236,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4241%;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5,5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96.0997%;反对1,236,7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3.890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
项并办理相关手续,且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93,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5749%;反对1,236,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4241%;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5,5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96.0997%;反对1,236,7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3.890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张雨薇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
                                        决议公告:2022-074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
(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 2022 年 11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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