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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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8                  公司简称:鞍钢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
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
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
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
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
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
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
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
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
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鞍钢股份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鞍钢股份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
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
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
【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
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
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内资股类别股东会、 2022 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第十三章 异动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
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
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
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对于激励对象离职
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应结合其个人年度贡献,
按其在相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相应年度任职月份/12)将对应权益
纳入本计划考核体系,并按既定程序实施考核。剩余年度(不含离职所属年度)
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
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
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
职、渎职的;(2)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
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
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
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4)出现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
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
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6)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10名发生异
动,其中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需要回购注销合计1,356,000股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回购价格为1.91元/股;
公司需要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1.85元/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2
名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要回购
注销合计234,931股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整存整
取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回购价格为2.34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总金额为3,972,198.54元。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40,931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403,020,451股减少至9,400,979,520股。本次回购注销
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
上市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
东创造价值。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
指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
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   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3137
 传真:    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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