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均已成就。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签名:
郭思斯 邵祥胜 张锴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