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鉴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向鲁西集
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对鲁西集团实施吸收合并(以下简称 “本
次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之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段红超 毕见亭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